在港執行內地法院判決

根據香港法例第597章《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內地法院作出有關商業合約的終審判決後,債權人可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認可及執行該內地判決。

申請認可及執行內地判決的期限是由該內地判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或該內地判決生效之日起計2年內。

獲認可的內地法院判決,與由香港法庭作出的判決具有一樣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