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問:追討工傷補償是否一定要去法庭?
答:不是。現行法例已經清楚列明由勞工處僱員補償科擔任補償的協調及處理工作。在僱主、僱員、勞工處及勞保公司四方面同意下,可以由勞工處進行判傷和評定賠償額。同時,勞工處可以為被拖欠工傷付款的工友追討僱主,亦可以就僱主(或保險公司)對工傷的質疑作調查。
2. 問:在什麼情況下,工傷者才必須到法庭追討工傷賠償?
答:情況如下:
- 僱主(或保險公司)不承認工傷
- 僱主無理拖欠工傷錢或公司倒閉
- 就補償項目,如「傷勢範圍」、「工資計算」及「判傷結果」等,出現爭議
- 個案處理需時可能超過兩年
- 經勞工處兩次判傷後,仍未滿意判傷結果
- 個案須申請「僱員補償援助基金」
如遇上第1至3類情況都可以先透過勞工處協調嘗試解決,到確認處方無法處理後才申請入稟法庭。
3. 問:工傷或因工死亡訴訟個案通常牽涉什麼費用?
答:主要的費用來自律師費,另外亦有申請報告和資料的行政開支,以及委聘專家向法庭提供專業意見的專家費用。法庭本身是公共服務,只需少量費用 。
4. 問:有哪些途徑協助工傷者向法庭提出申索?
答:閣下可(a)申請法律援助,(b)聘用私人執業律師,或(c)經勞工處轉介自行向法庭提出申請(不建議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