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 – 骆健华律师、文达良律师、陈家声律师、赵曼仪律师

 

由于香港与内地实行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两地在公证制度上存在有不同的差异。在中国实行开放改革政策后,两地涉及不少民事法律事务,因此,中国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第一批香港律师,负责为香港居民办理在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开始了中国公证在港的发展。

不论属个人及公司事务,只要是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均可纳入为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范围。公证后的文书使用地适用于中国境内。

通过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的公证文书,香港居民得以向内地办证机关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书,在某些情况下免却当事人需要亲身赴内地递交文件,从而处理其个人婚姻、家庭房产事务,公司客户亦可在内地寻找商机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