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1. 问:如何在香港注册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答:成立公司前,先选择最适合你公司的公司类别(主要有两类:股份有限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再拟订公司名称。然后透过公司注册处电子服务「注册易」网站以电子形式;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下列文件及正确的费用:(a)法团成立表格-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使用的表格NNC1G,(b)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文本;及(c)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RBR1)。其后,下载或领取「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公司注册处会同时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最后,浏览工业贸易署的网站,参阅有关在香港经营进出口及其他营商所需的牌照、许可证、证书及批准书的资料。
2. 问:我是否可以随意拟用任何公司名称?
答:不可以,公司名称的注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 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
- 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 处长认为使用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
- 处长认为公司名称属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属违反公众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词,或公司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则须先获得处长的批准,才可注册。再者,如公司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称相同,除非已获得处长同意,否则该名称将不获批准注册。
3. 问:公司注册成立后如何更改名称?
答:公司注册成立后,可通过特别决议,更改公司的名称。公司须于特别决议获通过后的15日内,透过公司注册处电子服务「注册易」网站以电子形式交付填妥的表格NNC2「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及所须费用;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表格NNC2及费用。 「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发出之日,即公司更改名称生效的日期。请注意,更改名称的特别决议及经修改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如只修改公司名称)无需交付公司注册处。
4. 问: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手续,我是否可以利用该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该名称会否自动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权利将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推广或经营其货品或服务上。你必须另行向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你的商标,才可获得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