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 問: 如果我牽涉入有關僱傭合約的糾紛,該當如何?
答:閣下可以往勞工處的勞資關係科,以尋求初部的諮詢服務或自願性調解服務。如閣下計劃展開法律行動 或就某些申索作出抗辯,有關案件將由勞資審裁處處理。與工傷補償事項有關的案件,則由區域法院處理。
- 問:我可以不提出訴訟而解決糾紛嗎?
答:一般來說,向法庭提出訴訟只是最後的解決方法,你應該首先考慮是否還有其他方法可解決糾紛。舉例,若有人欠下你一筆債項,你可以先寫信給欠款人,要求他還款。你應在信內說明欠款數目和欠款原因,並警告該欠款人如不在你所指定的日期或之前還款,你便會向法院提出訴訟。這樣的警告(特別是由律師代你發出的話)或會奏效,可促使欠款人還款,你亦因而毋須向法院提出訴訟。假使欠款人願意還款,卻未能一次過將整筆債項繳清,你可以跟他磋商分期付款的安排。你一定要保留追收欠款的信件副本及對方所作的任何回覆,以備一旦訴諸法院訴訟時作為證據。
- 問:如何展開民事訴訟?
答:在展開民事訴訟之前,你應先考慮有關申索的性質和所涉及的金額,以決定應該在哪一法院興訟。若涉及的賠償金額不超過 5 萬元,案件將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理。若涉及的索償金額超過 5 萬元但不超過 100 萬元,則由區域法院審理。如原告人索取超過 100 萬的賠償,案件則由高等法院原訴庭審理。
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提出起訴的一方被稱為「原告人」,而被起訴的一方則被稱為「被告人」在呈交文件到法庭以展開民事法律程序之前,原告人最好先向被告人發信(正式稱為「要求信」),要求該被告人於某一限期(通常為期 7 至 14 日)內作出補救、補償或還款(視乎情況而定)。 如發出要求信,原告人一定要保留信件的副本,以備一旦訴諸法院時作為證據。如果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前遵從信中指定的要求,或沒有作任何回覆,原告人便可向被告人興訟。
訴訟開始時,原告人須向法庭申請發出一份稱為傳送令狀(writ of summons)或原訴傳票(originating summons)的文件並將該文件送達被告人。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民事訴訟中,這兩種文件是原告人提出起訴時最常用的文件(有時會被俗稱為「法庭傳票」或「法庭告票」)。
- 問:如果我要展開民事訴訟,將要面對什麼風險?
答:在展開民事訴訟之前,你應該緊記,法庭可能會在聆訊後裁定你未能提出充分證據,因而判你敗訴。如果敗訴,你不單止不能得到你所申索的款項,更不能取回你因提出訴訟而支付的律師費及有關開支。此外,你將要承擔對方作抗辯所花上的訟費(如果對方是由律師代表的話,這包括律師費)。再者,若然對方在案中向你提出反申索,並獲得勝訴,你需要支付法庭判給他的賠償。閣下最好先尋求法律意見,以評估你在案中的勝算,和一旦展開訴訟後所涉及的風險。
- 問:展開民事訴訟是否有期限?
答: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向他人展開民事訴訟是有期限的。舉例,違反一般商業合約的訴訟,必須於違約行為發生起計的六年內提出。有關人身傷害的案件,申索時限是意外發生日期 / 原告人受傷的日期起計之3年內,或由原告人知情的日期(即知道傷害之嚴重性及歸咎於被告人的錯誤)起計之3年內,以較後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