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證婚

 

準新人在決定了結婚日期、註冊時間後,在婚期至少3個月前,除可在香港政府轄下的婚姻登記處申請排期外,亦可另外選擇具有婚姻監禮人身份的香港律師代其遞交「擬結婚通知書」進行排期申請,在取得《婚姻登記官証明書》後,婚姻監禮人即可為準新人主持証婚儀式並即場簽發結婚証書。

 

證婚需提交甚麼文件?

如:準新人年滿二十一歲,未婚均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証, 需提供以下証件正本及資料

  • 男女雙方的香港身份証
  • 男女雙方的中英文姓名, 中英文職位, 現居中英文住址
  • 男女雙方的聯絡電話
  • 男女雙方父母的身份証複印本 (如選擇在結婚證書上顯示);
  • 兩名年齡超過 21歲的証婚人英文姓名 (必須與身份証的英文姓名相符)(如証婚人非雙方父母, 需提供兩証婚人的身份証複印本)

由於每位準新人持有的身份証明文件、年齡及婚姻狀況均未必相同,故需視乎個別情況再提供其他相關証明文件。

 

証婚地點可選在律師樓或其他地方(如酒樓、酒店、會所、家中、甚至某些教堂等等) ,婚姻監禮人証婚服務令準新人選擇婚禮的日期、時間及地點更富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