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破產令

 

破產人償還所有債權人的可證債項(如銀行財務貸款、信用卡、私人貸款等欠款)、利息和破產受託人開支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法院發出廢止破產令後,破產人可取回被破產受託人接管的財產(如部份物業權益、車輛或銀行保管箱內財物等) 。

一般而言,破產人如果持有物業全部或部份業權,便會收到破產受託人的通知信,要求共同持有部份物業權益的親屬購買被接管的物業權益或出售物業,將接管的物業權益變現後,償還債權人(如銀行或財務公司等)之欠債 。如果破產人及/或其親屬擔心物業會遭出售而失去居所,應考慮選擇償還所有破產債項並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

本所協助破產人處理廢止破產令的申請,令破產人及其親屬取回被破產受託人接管的物業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