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證

 

由於香港與內地實行不同的法律體系,因此兩地在公證制度上存在有不同的差異。在中國實行開放改革政策後,兩地涉及不少民事法律事務,因此,中國司法部在1981年首次委托第一批香港律師,負責為香港居民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証文書,開始了中國公証在港的發展。

 

中國委托公証人的公證範圍包括:只要文書在中國內地使用,不論屬個人及公司事務,均屬於可公證的範圍。

 

通過中國委托公証人辦理的公證文書,香港居民得以向內地辦証機關提供有效的法律文書,在某些情況下免卻當事人需要親身赴內地遞交文件,從而處理其個人婚姻、家庭房產事務,公司客戶亦可在內地尋找商機進行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