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問:如果想承辦死者的遺產,我應該怎樣做?

答:這個問題視乎很多因素而定。不過,若死者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而其的遺產又處於香港,你可以首先考慮以下兩項因素:(a)死者的死亡日期,及(b)遺產的價值和性質。

2.  問:誰可以申請授予書?

答:若死者已簽立遺囑,普遍而言,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若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沒有任何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19條規定可提出申請人士的優先次序。而如果死者沒有簽立遺囑,《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規定申請人士的優先次序如下:(a)配偶;(b)死者的一名子女;(c)死者的父親或母親;(d)死者的一名兄弟姊妹。

3.  問:申請應該由誰提出?

答:一般來說,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申請授予書,不過,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去世或放棄申請授予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士仍然有權獲得授予書,但必須向遺產承辦處提出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已死亡或放棄權利的證據。

4.  問:申請人的數目有否規定?

答:授予書不得發給多於四名人士,以及若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及/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通常稱為未成年人權益及/或終身權益),則授予書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5.  問:申請授予書需要繳費嗎?

答:法庭會根據《高等法院費用規則》(香港法例第4D章)附表2徵收費用。若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法庭的收費將包括(a)申請書的存檔費用265元,(b)授予書的謄寫費用72元,以及(c)處理授予書申請的按比例收費。若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則法庭的收費將包括(a)申請書的存檔費用265元,(b)授予書的謄寫費用72元,而按遺產淨值的按比例收費已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