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問:我經常因債還欠債而入不敷支,是否可以申請破產?
答:可以,無力償還,資不抵債已經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2.  問:破產費用可以分期支付嗎?

答:不可以。

3.  問:申請破產可以向法律援助處申請援助嗎?
答:不可以。

4.  問:債務人在申請破產時,需要親身出庭嗎?
答:是,但債務人亦可委託律師事務所代為申請,免卻了親身上庭之步驟。

5.  問:破產會否影響破產人在若干行業受僱情況?

答:破產人或許不能在某些行業,例如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當事人應該諮詢有關專業團體,求取進一步的資料。根據《銀行業條例》,在銀行界工作的破產人須通知其僱主。至於其他業界工作的破產人,當事人應該審查其僱傭合約或其他公司文件有否就此作出任何規定。

6.問:破產人是否必須還債?其資產及收入將會如何處理?

答:原則上,破產人的債項須由其資產和收入攤還。因此,破產人必須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立即把其所有資產物﹝包括海外和本地的資產﹞交予受託人。破產人也必須通知受託人其收入。受託人在考慮過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需要後,便會把其資產和收入的結餘分發給各債權人,償還債項。破產受託人會根據債務人每月之生活費來計算,在合情合理的情況下,債務人需要盡力債還欠債。

7.  問:破產人的家庭成員是否需要承擔破產人的債項?

答:沒有需要。

8.  問:如果破產人在破產前轉移其財產,將會怎樣?

答:受託人會調查破產人在提交破產呈請前如何處理其所有資產。如果破產人企圖以欺詐方法轉移任何資產,破產人或會被檢控。

9.  問:破產人何時可以解除破產?是否設有最短期限?

答:破產人若以前從未被裁定過破產而能遵照《破產條例》的規定及條件,以及法院沒有作出不開始令或債權人和受託人都沒有提出反對,便會在破產令頒布當日計起的4年後自動獲得解除破產。如果破產人曾被裁定過破產,有關的限期則是5年。

10.問:申請破產後,如在監管期內未能還清所欠之債務,破產受託人會否拒絕解除破產令?

答:不會,債務人在監管期內只需盡力債還欠債,如未能清還所有欠債,在監管期過後,亦不能作出追討。

11.  問:破產監管期完結後,是否必須要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

答:不是,破產監管期完結後,債務人可視乎自身需要(例如:申請開銀行戶口)而決定申請與否。

12.  問:破產解除證明書是否與受託人所出具之解除職務信件相同?

答:不是,受託人所出具之解除受託人職務只用作通知債權人她/他的受託人職務已經完結,無須再向受託人交代入息及支出情況。

13.問: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所需時間?

答:如委託律師事務所申請,需要大約2個月時間。

14.問:完成破產之監管時期,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後,債務人在信貸資料庫之信貸評分會否繼續給予低評分?

答:不會,申請人獲得破產解除證明書後,可以向相關之信貸資料庫申報,信用評分會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