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問:如何在香港註冊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答:成立公司前,先選擇最適合你公司的公司類別(主要有兩類:股份有限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再擬訂公司名稱。然後透過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註冊易」網站以電子形式;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處以印本形式交付下列文件及正確的費用:(a)法團成立表格-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使用的表格NNC1G,(b)公司組織章程細則的文本;及(c)致商業登記署通知書(RBR1)。其後,下載或領取「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公司註冊處會同時發出「公司註冊證明書」及「商業登記證」。最後,瀏覽工業貿易署的網站,參閱有關在香港經營進出口及其他營商所需的牌照、許可證、證書及批准書的資料。

2.  問:我是否可以隨意擬用任何公司名稱?

答:不可以,公司名稱的註冊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將不獲准註冊:

  • 公司名稱與出現於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名稱相同
  • 公司名稱與根據某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 處長認為使用的公司名稱會構成刑事罪行
  • 處長認為公司名稱屬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屬違反公眾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稱包含《公司(公司名稱所用字詞)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詞,或公司名稱會令人產生印象,覺得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有任何方面的聯繫,則須先獲得處長的批准,才可註冊。再者,如公司名稱與一個曾被處長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稱相同,除非已獲得處長同意,否則該名稱將不獲批准註冊。

3.  問:公司註冊成立後如何更改名稱?

答:公司註冊成立後,可通過特別決議,更改公司的名稱。公司須於特別決議獲通過後的15日內,透過公司註冊處電子服務「註冊易」網站以電子形式交付填妥的表格NNC2「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及所須費用;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處以印本形式交付表格NNC2及費用。「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發出之日,即公司更改名稱生效的日期。請注意,更改名稱的特別決議及經修改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如只修改公司名稱)無需交付公司註冊處。

4.  問:我的有限公司名稱已於公司註冊處辦理登記手續,我是否可以利用該有限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該名稱會否自動獲得註冊商標的保護?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註冊和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註冊處負責註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並於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註冊處則負責辦理商標註冊。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稱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並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權利將公司名稱作為商標,使用於推廣或經營其貨品或服務上。你必須另行向商標註冊處申請註冊你的商標,才可獲得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護。